建鑫集團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指導方針,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建鑫集團公司民主管理工作,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工會法》、《勞動法》、《安徽省實施(工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建鑫集團公司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稱職代會)實施細則。 第二條 職代會接受建鑫集團黨支部領導,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支持企業依法行使職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共謀企業發展。 第三條 職代會就勞動關系、職工切身利益,企業發展等職工共同關心的問題,實行民主管理。 第四條 凡是建鑫集團公司職工均可選舉職工代表,參加職代會組織,參與民主管理,民主決策。 第二章 公司職代會的職權 第六條 職代會職權一般包括: 1、聽取和審議本公司勞動法律執行的基本情況,提出建議和意見。 2、選舉、撤換參加協商談判的職工代表。 3、審議表決通過建鑫集團公司集體合同,工資協商集體協議等。 4、檢查、督促企業執行勞動法規,履行各類民主協商的協議和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 5、審議通過建鑫集團公司職代會實施細則。 6、法律法規規定其他職權。 第七條 建鑫集團公司工會為職工首席代表與公司法人簽定集體合同。 第八條 按規定應由職代會通過的各類事項,不經職代會通過均為無效。 第三章 職代會職工代表 第九條 職工代表條件: 1、依法享有政治權利并在建鑫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工作一年以上; 2、代表應具有一定的業務技術知識和管理能力,有較強的責任感、關心公司發展,遵守紀律,聯系職工,辦事公道,在職工群眾中能發揮積極帶頭作用。 第十條 職工代表名額及構成: 職工代表中生產一線職工占60%,技術、管理和其他方面的人員不超過30%,企業投資經營者不超過10%。其中女職工代表要與職工的比例相適應。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選舉: 1、代表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生。 2、代表當選后要在建鑫集團公司辦公場所公示一周。 3、代表實行常任制,其任期與職代會屆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發表意見和質詢權、表決權。 2、參加對公司執行職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檢查。 3、代表參加會議和活動視同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4、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其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在屆期內企業不得隨意解除其勞動關系,如需解除勞動關系需報五松鎮工會同意并建鑫集團公司職代會確認。 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義務 l、自覺學習黨和國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水平和參與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聯系群眾,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代會決議,完成職代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3、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建鑫集團公司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4、代表選舉單位的職工參加職代會,反映所在單位職工意愿,行使民主權利,向其單位職工匯報職權履行情況,接受監督。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在建鑫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內部調動崗位,其代表資格予以保留,職工代表與本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或退休,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職工代表觸犯刑律,其代表資格由選舉該代表的單位撤銷。 職工代表接受建鑫集團公司全體職工的監督,建鑫集團公司職工有權撤換不履行職責的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出現空缺時,可按程序及時補選。 第四章 建鑫集團公司職代會組織制度 第十六條 職代會設立主席團。主席團3至5人,由集團公司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 第十七條 職代會屆期3年。職代會一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可由建鑫集團公司工會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議召開職代會。 第十八條 召開職代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職代會選舉或作出決議一般采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經全體代表半數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十九條 職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通過的事項,其修改權屬職代會,任何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修改。 第二十條 建鑫集團公司職代會的職工代表按部門,劃分若干小組。職代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集團公司工會召集相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協商處理。聯席會議可根據會議內容,邀請建鑫集團公司董事、職工和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第二十一條 建鑫集團公司工會是職代會工作機構,組織和代表職工參與進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負責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具體承擔下列任務: 1、提出召開職代會和聯席會的籌備方案和會議主題,并與建鑫集團公司協商,確定落實須經職代會審議,通過或決定的有關事項,承擔召開職代會的有關文件起草和組織、會務等工作。 2、組織職工代表的選舉。 3、負責集體協商談判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提請職代會選舉。 4、征集和處理職工代表提案,開展合理化建議活動。 5、組織職工代表開展調查研究,檢查督促大會決議、決定和提案的實施。 6、發動職工落實職代會的決議。 7、對職工代表進行培訓,提高職工代表的綜合素質。 8、接受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9、組織和協調企業工會民主管理工作。 10、宣傳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方針,工會業務知識。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經2007年8月10日第一屆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通過之日起在建鑫集團公司實施。
來源:本站原創
發布日期:
2017年07月01日
建鑫集團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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